关键词:
大规模侵权
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
严格责任
社会化救济
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科技的广泛运用,大规模侵权在各个领域频繁发生。因其涉及的损害对象和损害后果的范围远远超出单一侵权,易引起社会的不安和动荡,从而成为法学界乃至社会关注的焦点。但目学界往往只是将大规模侵权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予以理论分析,其追究侵权人责任的依据仍然是单一侵权的归责要件。因此,对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研究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主要集中在确定大规模侵权的概念,关键在于对“大规模”的理解;明确大规模侵权的地位,即大规模侵权是否是一类独立的侵权行为;明晰大规模侵权的责任,具体包括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三个内容等问题上。同时、考虑到侵权法救济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在实体法中,应当拓宽针对大规模侵权的救济途径,其中,社会化救济是一种值得选择的方式。
侵权行为的本质要件在于违法性,过错和损害并不是行为成立的必备因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大规模”既是“量”的大规模,又是“质”的大规模,前者体现在受害人的多数性与不确定性,后者是指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大规模侵权即是行为人因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不确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单一侵权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矫正正义,其通过双极性的结构意在平衡侵权人和受害人间的利益,追求的是个人正义,依据矫正条件的不同更倾向于实现个人自由抑或是个人安全;大规模侵权责任的正当性挤出在于分配正义,其通过三层分配的结构旨在尽可能恢复被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追求的是社会正义,即是对社会安全的无比重视。由此可知,大规模侵权不能被不同类型的单一侵权所涵盖,侵权法应当确立大规模侵权的独立地位。
在责任认定上,对于归责原则,大规模侵权应当适用严格责任,而且比一般意义上的严格责任更为绝对;对于构成要件,大规模侵权因单一侵权转化的不同方式表现为“同性”与“同质性”两种形式,行为导致大量被侵权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现实损害,社会安宁、公共健康等价值理念也遭到严重破坏,构成大规模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反映的是“一因”或有限的“一因”与不能一时确定的“多果”之问的关系,但由于本身的复杂性及其认定的困难,理应采取一种不同于传统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即盖然性的推定;对于免责事由,应当做出十分苛刻的限制,仪限于受害人的过错,且.针对的只是个别受害人。
社会化救济使损害在侵权人及潜在的侵权人等主体之问分担,以权利需要被救济以及私法社会化发展为理论基础,能及时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缓和侵权人的赔偿压力。我国应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特定领域或行业内建立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制度来应对大规模侵权。总之,处理大规模侵权,应当协调运用侵权法与社会化两种救济方式,形成损害赔偿的综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