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方收入
资方收入
分配正义
法律路径
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也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一个重要承载者。初次分配若严重偏离分配正义,再次分配是无法予以扭转的。企业劳资收入分配正义不仅关系着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正义,而且关系着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正义。然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却存在一个误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公平问题留待再次分配解决。这一错误认识导致我国企业劳资收入分配实践中盲目推崇效率,无视公平,甚至肆意践踏公平。对公平的无视或践踏的最终后果是不仅不能促成效率,反而会减损效率,甚至造成企业劳资收入差距扩大化一劳方(劳动)与资方(资本)对抗一企业乃至整个社会效率低下一劳资利益共同减损的恶性循环。在法治社会下,法律是维护权利、保护利益、实现正义的最权威和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本文以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初次分配也要注重公平”为契机,将分配正义引入企业劳资收入分配领域,分析我国企业劳资收入分配正义的价值构成及原则,并以“在初次分配中也要注重公平”对企业劳资收入分配法律制度的影响或客观要求为主线索,探析我国企业劳资收入分配偏离分配正义的法律原因及实现分配正义的法律路径。这一选题无论是在企业劳资收入分配正义理论的发展上,还是在企业劳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上,以及企业劳资收入分配法律制度的完善上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劳动价值与剩余价值理论、人权理论、劳资利益共同体理论和利益分享理论分析了企业劳资收入分配正义的理论基础。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理论旨在说明企业剩余或企业利润的真正来源,要求企业劳资收入分配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且以劳动贡献为依据的劳动收入应在企业收入分配中占据优势地位。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理论的核心内容。人权理论要求企业劳资收入分配不仅要满足劳方及其供养家属的基本生活所需,而且还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劳方的发展权,为劳方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物质基础。劳资利益共同体理论是对传统劳资利益矛盾体理论的颠覆,它要求企业劳资收入分配不仅要关注资方利益,而且要关注劳方利益,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厚此薄彼,尤其是不能基于资本优势偏袒资方利益而损害劳方利益。利益分享理论则要求企业发展成果由劳方和资方共同分享,而不是由资方凭借其资本优势独享。在“资强劳弱”格局下,利益分享理论还包含着对于处于弱者地位的劳方利益“偏重”保护的内涵。
自由、平等、效率、公平是各种分配正义观价值构成的有机元素。但在各个价值的取舍次序上,不同的分配正义观有不同的观点:自由主义者主张自由、效率的优先性;平等主义者主张平等、公平的优先性;折中主义者主张自由、效率与平等、公平并重。我国企业劳资收入分配正义的价值构成经历了“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与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初次分配也要注重公平”的过程。“在初次分配也要注重公平”提升了公平在企业劳资收入分配正义价值构成中的地位,强调了在企业劳资收入分配中也要重视公平。它实际上是对我国企业劳资收入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价值构成的修正、发展与完善。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即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效率在先,公平在后,效率较之公平具有优先性。这一价值构成虽然内在规定了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但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政策导向下,人们在追逐效率的同时,基本上放弃了对公平的兼顾。而舍弃公平追逐效率的必然结果是效率与公平的共同减损。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公平在先,效率在后。立足于公平的基础上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没有公平为基础,是没有任何效率可言的。因此,我国企业劳资收入分配正义的价值构成应确立为“立足于公平基础上的效率”。“立足于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一方面强调效率,允许一定劳资收入差距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对效率限定了前提,即不能脱离公平追求效率,也不能为追求效率而舍弃公平。这一价值构成理顺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内在统一,不仅是人权理论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的客观要求。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现行我国企业实行的分配方式。其中,在国有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即按劳动贡献分配;在私营企业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即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体现了平等,而且彰显了贡献,与分配正义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我国企业劳资收入分配实践中,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倡导的平等仅是形式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重视的贡献主要是资本贡献而不是劳动贡献,且未对劳方的基本生活所需予以考虑。为促使我国企业劳资收入分配正义的实现,笔者认为,应当在分配正义原则的基础是建构我国企业劳资收入分配正义原则,具体包括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平等分配原则和基本生活所需原则。其中,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是指企业根据劳资双方所投入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对社会所做贡献大小向劳资双方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