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正义
自由平等
国家权力
再分配
摘要:
一般而言,分配正义理论试图对造成不平等的原因进行区分,区分哪些因素是应当由个人自己负责的,哪些因素是外在的偶然任意因素,从而为社会的合理分配确立规范和基础。对于初始资源、社会政治权利和地位、机会的分配可以称为前市场的分配,目的在于为人们进入市场之前提供公平的起点,使人们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平等的竞争力;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分配问题属于市场自主调节的过程,称为市场自身的分配,目的在于保证过程的正义;而对市场交易结果通过国家调控的手段进行再分配和调节,如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政策倾斜等方式进行再分配,一般称之为后市场的分配,目的在于保证最终结果的公平,从而使社会大众的分配结果相对平等。其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运作有自身的规律和自主调节的机制,因而一般不认为属于分配可以调节的一环。本文所探讨的内容就集中在分析非市场交易部分的分配正义。要讨论国家在维护分配正义中的角色,意味着首先要探讨是否可能的问题,即国家是否有权对市场分配的结果进行再分配,这种分配是否构成对社会某一部分人的个人权利的侵犯。其次,要回答国家是否有义务对市场分配结果进行再分配,即穷人是否仅仅因为是人,有基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就应当要求国家进行再分配,例如说,诺齐克就认为国家对市场分配结果进行再分配是对个人自主性的贬低,忽视了人的尊严,因而不需要这种再分配。最后,如果说以上两个问题致力于探讨:国家再分配的一般原则的合理性基础,那么,下面就需要将分配正义落到实处,讨论国家再分配如何可能,即国家再分配的对象、界限和方式。本文关于国家在维护分配正义中的角色问题的分析将以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讨论为起点,并且,试图通过分析罗尔斯的主要论敌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来澄清国家在维护分配正义中的角色。众所周知,罗尔斯首先以契约论的方式完成了对于分配正义合理性的证明,然后通过机会平等原则来消除起点上的不平等,通过差别原则来矫正市场初次分配结果的不平等,因而,本文将以诺齐克与罗尔斯的争论为背景来考察前述需要回答的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