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犯罪附随后果
人身危险性
防卫社会
分配正义
积极刑法观
摘要:
随着刑事立法观念逐渐走向积极化,当下我国犯罪圈不断扩大,刑罚严厉程度同样逐渐趋向轻缓。司法实践中,因轻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已占到全部生效刑事判决的80%以上(见表3-1)。然而,犯罪前科人员应承担的犯罪“附随性后果”并未随着我国刑事立法观念的转变而变化。
本文着眼于探究我国现行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概念与性质,并厘清其价值基础。此外,本文将我国现行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剖解为横向与纵向架构,以直观呈现该制度之内核。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发现当前我国犯罪附随性后果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该制度的运行突破了部分法律原则。例如,该制度具有“牵连性”,导致与罪责自负原则的冲突,且其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但却大多由较低法律位阶规定,这导致该制度与法律保留原则的背离。其次,该制度未合理区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并且存在犯罪行为与附随后果之间缺乏关联性的现象,导致违背法律中的“分配正义”。最后,该制度存在重保护机能,轻保障机能的情形,导致刑法机能失衡,违背现代刑事法治观念。上述问题使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偏离其价值基础,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亟待解决。因此,本文着力于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对现行犯罪附随后果制度进行合理重构,使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针对该制度突破部分法律原则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路径。第一,针对违背罪责自负原则的问题。本文主张从观念与制度方面双管齐下。在观念层面,我们应在持续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取消具有侮辱性质的规定与加强宣传教育来树立平等对待犯罪前科人员的理念,以减轻对犯罪前科人员近亲属日常生活的影响。在制度层面,本文主张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应恪守个人责任原则,避免无辜者的权益受到侵犯,并利用备案审查制度清除具有牵连性质的犯罪附随后果。第二,针对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的问题。本文主张我国应在现有制度基础之上,探索上下游联动机制,上游细化规定我国刑法中职业禁止与禁止令制度,使其肩负起防卫社会的“责任”,下游加强针对犯罪附随后果的备案审查,清除不合宪、不合法的规定。
针对违背法律上“分配正义”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路径。第一,针对不区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问题。本文主张借鉴“三段式”评估架构,通过行刑前、行刑中、行刑后三个阶段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行科学评估,进而根据特定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区别适用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避免“惩罚过剩”。第二,针对犯罪行为与附随后果之间缺乏关联性的问题。本文主张根据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不同的职业类型制定不同的附随后果等措施加强“前提”与“后果”之间的关联性,杜绝“一刀切”的现象,并为犯罪前科人员提供权利恢复机制。
针对轻视人权保障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路径。第一,针对对于轻微罪犯过于严厉的问题。本文主张借鉴域外经验,构建合理的前科消灭制度与复权制度,以期在制度之严厉性与人道关怀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第二,针对犯罪前科人员再社会化困难的问题。本文主张建立就业帮扶机制等配套措施,以帮助犯罪前科人员更好地复归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