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数字内容
在线交易
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应用
摘要:
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数字内容在线交易中对于智能合约的应用也越来越多,然而由于智能合约的技术特点以及现有应用规则的缺憾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逐渐显现。为了保护合约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秩序,有必要从合同法的角度,明确数字内容在线交易智能合约应用规则缺漏展现的问题及成因,结合美国和欧盟的立法经验,对合约主体责任承担规则、合约客体行为规则以及合约内容的权利义务规则提出完善建议,以更好地促进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智能合约应用的发展和繁荣。本研究将从五个部分对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智能合约应用进行展开。
第一部分,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基本理论。数字内容在线交易不同于传统交易,其交易标的物突出以数字化为核心,交易的主体范围广,包括自然人、平台、法人以及各种非法人组织。交易客体涵盖的标的物种类繁多,交易行为包括以平台为媒介的居间行为和以平台为主导的买卖行为。交易内容涉及的权利义务会更注重使用权的转移,并且通常还包含后续的服务升级义务。数字内容在线交易不仅能够扩大交易市场规模,还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部分,智能合约应用于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必要性。数字内容在线交易因为交易量大且频繁容易造成管理混乱,另外交易中侵权现象多、维权困难。引入智能合约能实现有效管理,帮助维权取证,这是智能合约应用的现实需求。同时合约作为一种新合同类型,还可以弥补传统合同的不足,促进科技与法律的交叉研究,并且推动数字法律的发展,这为合约的应用提供了实践价值。研究发现由于合约的新颖性,传统的合同规则不足以解决合约的应用问题,同时应用离不开规则的指引。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合约的应用,有必要继续分析目前智能合约应用的状况,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三部分,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智能合约应用状况以及原因。数字内容在线交易智能合约应用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但是应用规则存在缺憾。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合约涉及的主体众多,主体间的责任承担规则不清晰,如美国的伦塞尔案中法官虽承认了被告公司的违约行为,但在判决中没有完全明确违约方对损害责任的承担。第二合约客体行为规则不明确,履行过程中对交易相关行为的规制较少,如opus音乐平台对于合约中类似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履行不到位,缺乏规则指引。第三合约内容约定的权利义务规则不合理,平台对权利义务规则的制定享有主导权,以数字人民币app的用户服务协议为例,其中的不合理条款容易损害其他交易主体的权益。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第一在合约缔约过程中平台有资源和信息的优势,作为交易的强势方掌握了合约编写权;第二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合约的执行机制容易出现错误,出现错误有可能是人为因素,也有可能是非人为因素;三在合约救济过程中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传统监管体系疏于对合约的全面审查和管理。
第四部分,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智能合约应用规则的域外借鉴。美国和欧盟都对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智能合约应用进行了立法。美国的立法包括联邦和州立法,制定了关于合约效力条款、使用条款以及限制条款,规则体现了法益平衡的依据。欧盟通过了议会法案,由政府部门对合约应用进行监管,体现了公共利益保护的规则依据。借鉴域外经验,要学习美国和欧盟推动合约相关的立法进程,完善法律关于合约的应用规则。效仿欧洲各金融部门的监管举措和内容,加强对智能合约应用的监管力度。参考美国州立法对政府使用合约的限制条款,平衡合约强势方和弱势方的之间权益。
第五部分,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智能合约应用规则的完善。针对数字内容在线交易智能合约应用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合约应用规则的完善提出以下三点建议。第一,完善法律对相关主体责任承担规则,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如合约编写者因编写错误应承担的责任,合约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平台和外部信息提供者应承担的责任;明确对攻击合约的行为,有权请求侵权赔偿的主体不仅有合约当事人,还包括遭受损失的平台。第二,加强规范合约在订立履行过程中的交易行为。包括在缔约前利用平台对不法交易行为进行技术审查,允许平台建立风险监管数据库;在履行过程中,提供如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履行框架,规范交易行为;在救济过程中发挥国家对于合约的管理作用,允许政府行使一定的监管权或者纠纷解决权。第三,细化合约交易内容的权利义务规则。保障合约弱势方对合约的实质知情权,可以要求平台从合约订立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持续地履行相应的安全风险提示义务;赋予弱势方额外的法律制度保护,如满足法定条件就可以行使法定的合约解除权中止合约履行;适当增加合约强势方的法定义务,要求平台须基于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