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区块链
智能合约
法律规制
摘要:
区块链技术是继蒸汽机革命、电气化革命、信息化革命后,第四次工业革命“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产业变革”中最重要的基础性技术,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发展2.0阶段的产物,具有去中心化、自动彻底执行等优点,是人类社会继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电子合同后的最新形式,将在未来社会运转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而作为一项主要以区块链这种新兴科学技术为支撑的区块链智能合约(以下简称“智能合约”),我国目前立法领域刚刚起步研究,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实属空白,而原有合同法制度不能完全适用、新兴技术造成的救济难等问题,困扰着智能合约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法律视角,切入智能合约的核心要素,探究其本质,得出智能合约本质上属于合同的结论,并以此为基础,发现问题,借鉴域外国家经验,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规制方式,帮助智能合约在国内合法合规,有序发展。本文的主要结构为引言,第一章至第四章是主要论述部分,结语为最后部分,引言部分介绍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综述智能合约的国内外学者研究,指出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与不足,为本文写作奠定良好基础。第一章为智能合约的解读,首先分析区块链的概念及特征,其次分析智能合约的概念及特征,厘清专有名词概念,便于文章阅读,最后分析学界对智能合约的不同观点,提出本文观点:智能合约的本质属于合同,应当受到民事法律规制。在前文的基础上,第二章着重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维度分析智能合约面临的问题。首先通过考察《民法典·合同编》、《电子商务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发现智能合约并未纳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存在立法领域的空白;其次,通过梳理智能合约运行特征发现目前对智能合约缔约主体的身份确定,证据规则适用存在很大困难;智能合约当事人撤销权、违约机制、解约机制均行使不能,同时还存在救济不能的问题,困扰智能合约当事人。法谚有云:“救济走在权利的前面”,但是法律空白的存在将会导致智能合约未来实际运用产生诸多纠纷,为司法救济带来巨大压力,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第三章主要通过分析域外国家在智能合约领域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措施,师夷长技以自强,为我国更好更快发展智能合约法律规制借鉴经验。本章主要分析白俄罗斯于2018年通过的《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法案,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颁布实施的区块链法律,在数字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身份审查、通证交易权限、智能合约默认制度设置等方面提供良好借鉴;俄罗斯《数字金融资产法》创制“数字权利概念”,对数字金融参与主体审查,设定智能合约运行规则均为我国智能合约法律规制提供宝贵经验;英国设计的“监管沙盒计划”为我国智能合约在数字金融市场的应用提供制度支持;美国政府确认智能合约的合法性,提出具有法律效力、可执行性、有效性的智能合约国家标准规范为我国智能合约提供经验借鉴。第四章则是根据前文问题探讨,域外国家经验借鉴,针对我国国情,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完善智能合约法治规范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智能合约立法的必由之路,必须借鉴我国在互联网法律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要把智能合约纳入合同法规制范畴,将民法基本原则贯穿智能合约始终,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引入智能合约规定,严格限制智能合约的参与主体,行为规范,主体责任;最后加强构建智能合约管理机制,借鉴合同法的一般规则重构智能合约程序,将附条件生效规定适用到智能合约上,完善智能合约违约、解约机制,健全智能合约诉讼机制,保障智能合约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其次,将法律规范融入技术规则之中,以“监管沙盒计划”保障智能合约法治创新实验,还要加强国际合作,构建智能合约政府间合作机制,缔结智能合约公约,规制“无国界”的智能合约。综合上述措施,为智能合约规范化、法治化打造兼顾内外的法律规范体系,帮助智能合约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生产生活进步。最后,通过前四章论述,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区块链技术的重要论述,要将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的管理之中,促使区块链安全有序发展。本文认为智能合约的发展必须直面法律问题,回应法律的呼声,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体系解决智能合约存在的法律空白问题,智能合约才有可能获得长远、充足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