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犯罪风险
风险防控
摘要:
前年,“首例”以智能合约犯罪为舆论标题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被广泛报道,使得智能合约的相关违法研究成为关注的焦点,进入人们的视野。全球范围内智能合约犯罪风险不断增加,与此相关的智能合约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总金额高达近250亿美元,仅2021年就发生了高达238起的智能合约犯罪风险事件。类似事件数量逐年攀升,区块链智能合约犯罪风险问题迫在眉睫。我国在以区块链为技术支持的智能合约方面的研究上开始较晚。而关于智能合约的研究多围绕网络技术应用研究和法律政策适用的研究,而对于智能合约犯罪风险一直处在研究的空白阶段。研究智能合约犯罪风险问题首先要明确智能合约犯罪风险是什么。智能合约是“将文字内容通过一定的算法公式转化为数字形式的,在符合触发条件的情况下进而自动执行内容条款的合约(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智能合约是指基于预定时间触发、不可篡改、自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犯罪学中的犯罪除了基于法定犯罪之外,还包含了一般违法和越轨行为,而本文也是以此作为研究的基础。同时,风险作为现代犯罪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点,不仅仅局限于由客观存在带来的风险因素,还包括差异个体主观思想上产生的风险因素。在此基础上的智能合约犯罪风险是指智能合约的参与者在参与智能合约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智能合约编程、开发、提供和应用等行为相关的犯罪风险,以及因智能合约相关行为而对社会产生消极作用的各种犯罪风险的总称。智能合约因其去第三方强制力监管、自动执行、匿名性、自治性等特点在运行过程中,也带来了智能合约犯罪风险,智能合约本身也成为恶意用户用来实施犯罪行为的新手段、新对象、新空间。在去中心化的世界中,分布式的算法构建了全新的信任基础,因此在脱离了事前、事中、事后的第三方监管的世界中,没有监管就没有救济和惩罚,没有救济和惩罚就没有追责。从智能合约犯罪风险分析的角度,不仅包括个体的心理失衡、个体需要膨胀等,还包括从社会层面的文化价值冲突、制度机制滞后、监管和执行不到位等。从外化程度上看,除了现在已经出现并且未来存在再次发生的可能性的智能合约犯罪风险,还有现阶段还没有明显的外在行为体现但未来却有出现可能性的智能合约犯罪风险。智能合约犯罪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智能合约犯罪手段升级异化的特点。智能合约风险在是否发生、发生时间和带来的损害后果都具有不可预测性。一般的违法犯罪往往通过行为人以符合社会规范要求的责任义务为衡量标准,通过法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将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具象化从而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表露,使得他人、国家和社会能够通过这些外化的客观存在判断其大概的主观倾向,从而对犯罪风险的发生时间有一个大概的判断,语言、文字、行为活动等是行为人主观具象化的途径。而智能合约的编码只有节点通过计算机识别软件的转换,其承载的信息和价值才能被直观呈现。这就使犯罪变得不易被发现,在智能合约技术的掩护下,犯罪更加隐蔽,增加了智能合约犯罪风险发生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区块链依赖于去中心化的算法信任和用户匿名的优势,用户的私钥如果被窃取,犯罪行为人的追踪以及流失虚拟资金的寻回难度很大,钱包地址的修复也很难进行。而在私钥被他人获取这一行为被发现之前,该钱包地址的虚拟资产容量是动态变化的,因而很难通过预测估计因此造成的财产流失程度,因此产生的损失后果也很难进行评估预测。智能合约犯罪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和犯罪手段的升级异化,这种诱惑在去中心化的价值网络比在人类物理社会中被无限放大,节点用户的犯罪风险也明显增加,主要表现在个体的价值观念和个人欲望等方面。除了智能合约技术对犯罪心理有促进作用之外,我们还要看到智能合约犯罪的社会风险,其主要是文化价值取向冲突、制度机制滞后危机和监管缺位执行缺失对智能合约犯罪行为的激励作用。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社会对于智能合约的应用一直没有建立起系统性的管理制度机制。相应的,对于已经初露端倪的智能合约犯罪行为,也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应对策略及预防措施。而对于智能合约犯罪风险,在学术理论研究一片空白的基础上,更加没有与之配套的防控体制,对于智能合约的风险防控有着较大的实施难度。区块链智能合约犯罪行为可能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多个方面、多个层次法益,可能涉及刑法规定的多个罪名。区块链智能合约既可以成为犯罪对象也可以作为犯罪手段;有些智能合约犯罪的犯罪对象单一特定,而有些犯罪所侵害的犯罪对象却因智能合约技术扩散到不特定的范围。因此,智能合约犯罪在法律认定上存在着很多问题。智能合约犯罪行为在我国已经出现,但是因客观的外在法制环境影响,使得犯罪的行为主体很难作为刑事责任主体进行认定。国际上还没有一种能够完全实现追踪匿名数据的技术,因此智能合约犯罪风险防控技术也不完善。虽然当前智能合约犯罪行为缺少适当法律界定、刑事责任主体认定困难和智能合约犯罪风险防控技术不完善等防控困境,但是我们还是能从现有的风险防控经验和社会治理措施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