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区块链
智能合约
法律解释
数字资产
去中心化
摘要:
区块链作为一个新兴的技术发展方向和产业发展领域,引起了全球科技、经济、法律和政府人士的广泛关注。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也为当前的法律和监管提出了新的问题。智能合约的概念早于区块链技术的诞生,但运行于区块链平台上的智能合约才能够真正发挥出其自动履行约定的功能设计。自以太坊公链诞生以来,区块链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平台在应用层面最为重要的技术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大放异彩,近年来在区块链网络中大热的非同质化通证(NFT)、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以及元宇宙、Web 3.0等概念,也均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应用密不可分。与上述概念的流行所不相称的是,法学研究对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研究尚不成体系,现有研究成果对一些应用场景的技术原理理解不够深刻甚至存在偏差,对一些现象未能结合基础理论与实际场景进行融贯性解释,导致对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研究存在碎片化和表面化的问题。本文在实际观察应用场景的基础上,深度结合技术原理,从民事法体系性解释的角度出发,试图对区块链智能合约在不同应用场景下的实践样态进行法律解释,并进而对解释结果进行总结,对规制路径进行探索。
本文第一章旨在梳理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技术原理与应用场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需要进行法律解释的核心问题。通过分析区块链的技术原理与智能合约的演化历程,以及深入观察智能合约的应用场景与实例,进而从概念梳理的角度,对名为“Contract”的不同概念进行历史溯源和比较分析,指出智能合约中的“合约”概念体现的是网络空间的契约精神与契约化自治模式,而并非法律合同在网络空间中的简单替代形态。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区块链网络的基础治理手段,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网络空间不借助法律规制而能够实现自主秩序,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智能合约的部署与执行。正因为如此,区块链智能合约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才不仅仅局限于合同法的领域,其对传统民事法的多个领域都提出了挑战。结合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具体应用场景,后文将围绕合同法、财产法、组织法以及争议解决的不同领域与视角对其进行法律解释。
第二章着眼于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于法律合同场景下的合同法具体问题。就区块链智能合约与法律合同的关系,本文认为该问题不是简单的“是”与“否”的判断,而要根据实践来分析智能合约对法律合同的实际影响。通过观察,智能合约可以被应用于合同订立与履行的不同阶段,并且通常都包括履行阶段,因为当事人之所以引入智能合约的技术,主要目的即在于保障合同自动履行。当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于合同订立时,即产生在“要约-承诺”结构、合同要式性以及合同条款解释等方面的特殊问题,需要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尤其是借鉴对传统电子合同的解释方法使其得到妥善应对。当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于合同履行阶段时,合同自动履行的特征使得合同债权获得了更强的履行保障、甚至更为“物权化”的效力,这是智能合约对传统法律合同最大的改变。
第三章讨论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场景下有关财产法的具体问题。针对作为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数字通证,由于多数数字通证来源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创设,智能合约的技术与法律特征也直接影响数字通证所呈现的权利属性。作为新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区块链数字通证在支配性和公示性上都与传统的网络虚拟财产存在本质差别,应认可区块链数字通证具有较强的对世效力,国内外的司法判例也均对此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实践认可。同时,数字通证的财产权利内容又与传统意义上的绝对权法定存在差别,其权利本身来源于智能合约的创设而非法律规定,合约代码可以对权利内容及权利行使进行自由创设,故应承认其权利内容与交易规则和传统的绝对权存在差异。最后,数字通证的真正资产价值来源于其所关联的底层资产,也即数字通证的本质是“权利凭证”,而根据底层资产的不同其“通证化”的形式也在实践中呈现出不同样态。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创设,数字通证自身可作为数字资产,而“凭证化”正是这一类型数字资产的核心特征。
第四章主要讨论由复数智能合约构成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组织法问题。虽然历史上有类似的“公司契约论”可提供理论依据,但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问题无法仅从合同法的角度得到全部解决,而必须通过组织法的视角对其进行解释。就内部治理来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治理问题与传统公司存在本质差别,其治理的核心不在于如何约束中心化管理层,而在于如何解决扁平化的治理结构所带来的低效甚至无效决策的问题。通过事先约定的决策制度与经济激励手段并通过智能合约予以具体落实,才能实现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日常运转。就外部主体资格而言,对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赋予民事主体地位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强烈的现实需求,国外已有多个立法明确对此类组织的主体地位予以认可,并借鉴传统LLC的模式赋予组织成员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权。我国现行法上目前来看将其解释为非法人组织更为合适,但仍需一些特殊的制度设计才能与该种新类型组织体进行适配。
第五章讨论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