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区块链
智能合约
自动执行
法律规制
摘要:
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在合同领域的具体应用,其作为一种新兴合同形式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区块链技术是智能合约得以运行的基础,通过分布式记账技术实现交易信息的共享,由各节点根据代码程序自动解密并履行合同,无需中间机构参与。而智能合约就是部署在区块链上的合同形式,具有合同基本要素,能够满足当事人的交易需求。智能合约的运行逻辑可概括为“创建程序-验证信息-执行结果”三个步骤,具体表现为两方交易主体只需用虚拟身份达成订立智能合约的合意,智能合约便可以自动执行,这种交易的简便使智能合约具备了去中心化、匿名性、自动执行性的特性。智能合约具有技术属性和合同属性双重属性,导致学界对其法律属性存在不同争议。技术支持者认为智能合约只是一种实现合同目的的辅助技术手段,其运行过程依赖于代码程序而非交易主体意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智能合约是含有合同构成要素、涵盖合同缔约方依据要约和承诺达成履行约定的计算机协议,它依托区块链技术来实现自动履行,但并不等同于技术本身。智能合约的订立具备“要约-承诺”两阶段,只是在生效时间及表现形式上不同于传统合同;其履行过程则兼顾了电子合同与格式合同的优点,完全遵循合同内容执行,而不受其他因素干扰;若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救助,且智能合约的高履约率在很大程度上也减少了违约行为的发生。因此,智能合约并未突破传统合同的整体框架。智能合约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点与规制不足的情况,一是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定式化的代码程序无法满足多样化需求,也不能及时进行变更或者解除;二是存在技术瑕疵,高度依赖技术主体的能力及判断,且存在无法避免的可攻击的漏洞;三是法律规制不足,我国尚未明确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未能够建立起明确的规则体系,缺乏确切指引;同时,在智能合约投入市场前,未能进行事先审查,而只能采取事后救济的方式。针对智能合约所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首先,必须确定智能合约规制的法律原则,要能够坚持在合同法的指导思想下,明确智能合约的规制方向。基于智能合约技术与合同的双重属性,在其规制过程中应当贯彻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正平等原则。其次,应当完善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则体系,构建事前审查与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审查机制,有效监管智能合约的安全风险。同时,可以基于现行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智能合约的标准规范,给智能合约责任主体提供明确指引。为避免工具理性凌驾于人的理性,我们还需要畅通当事人的救济路径,立足智能合约的效率特性,配置相应的线上争议解决模式。在线下救济过程中,要明确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发挥智能合约留存证据的优势。对于智能合约再救济制度的配置,也可以进行适当简化,确保救济成本能够与救济收益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