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区块链技术
版权确权
智能合约
区块链存证证据
摘要:
互联网科技的快速革新,使传统作品逐渐呈现出数字化的全新形态,当前,数字版权产业已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变迁浪潮中极具活力的业态,产业价值日益凸显,但互联网上信息获取的便利和信息传播的高效也给数字版权的保护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区块链技术的独特优势能为数字版权的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方式的不足。但当前我国针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保护的规定尚不完善,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实践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问题。因而需要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现状进行考察分析,以期为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产生的问题提供完善路径。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正当性。网络信息传播的高效性和无痕性使数字版权产生了新的确权、用权、维权困境,现有的版权保护方式对此无法应对。区块链技术能为数字版权的保护提供新的方案,为数字版权保护模式的革新注入活力。在确权方面,利用区块链技术能实现数字作品的快速精准确权,降低确权成本,减少权属纠纷;在用权方面,利用智能合约能提高版权交易效率,促进版权收益回归版权人;在维权方面,区块链技术能保证版权侵权证据的可靠性,为版权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技术支撑。第二部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立法和实践现状。立法上,我国对区块链技术的态度虽较为积极,但在版权保护领域还未形成针对区块链的法律体系,现有法规主要关注版权维权方面的区块链存证证据效力,对于区块链的版权确权、版权交易还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上,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已形成广泛应用,目前已建成多个区块链版权确权、交易、存证平台,在版权侵权诉讼中,区块链存证证据也越来越受当事人青睐,运用区块链存证举证的案件量逐年增多,适用范围逐渐从互联网法院扩展到其他地方法院,其证据效力大都能被法院所认可。第三部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区块链技术在解决现有版权保护问题的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在确权方面,仅凭哈希值无法衡量作品的独创性高度,也无法识别“实质性相似”作品;链上登记无法识别用户真实身份,对抢先登记难以规制;上链信息的不可修改性制约了作者修改权的行使和平台通知——删除义务的履行;区块链确权登记未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证明力有限。在用权方面,智能合约堵塞了版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通道;合约交易自动执行的特性无法保证交易主体的民事资格;实践中对智能合约欠缺法律定位和监管。在维权方面,区块链无法保证上链数据与原始数据的一致性;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商业属性以及实践中对平台中立性的审查不充分引发了对平台中立性的质疑;各法院对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核标准不同,未能统一。第四部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问题的完善进路。应当在尊重区块链技术特征的基础上,通过技术与制度的结合,对上述问题予以完善。在确权方面,通过查重与人工智能判断认定作品独创性,设置异议登记制度与抢先登记惩罚措施,提高抢先登记违法成本。将同一作品修改前后的哈希值相关联,用修改后的作品信息覆盖原作品信息,实现登记作品修改权。用实时公告代替通知——删除义务,实现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避风港原则”;明确区块链登记效力,统一各登记平台的登记标准与标识,实现区块链确权登记制度的统一。在用权方面,通过终端使用平台与事后反馈机制畅通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通道。推行强制身份认证,解决交易主体民事资格难以确定与网络侵权无法对应线下身份的问题。明确智能合约的合同属性,设置智能合约代码转化标准,健全智能合约风险防范机制。在维权方面,以上链时间为基点对数据真实性进行区分审查;通过平台自身和法院深入审查两方面消除对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的中立性的质疑;明确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的技术和准入标准,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实现对第三方平台资质审核内容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