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区域经济
宏观经济调控
法律制度
产业结构优化
摘要:
我国宏观经济在过去三十年里大体保持了良好运行状态,发展速度和经济总量都一直保持快速增长。但是,在宏观经济发展背景下,我国区域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差距越拉越大,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出现了明显不平衡状态。东部地区作为优先崛起的经济区域,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积聚了一些影响该区域实现经济跨越和产业升级的问题。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由于长期没有得到投资和开发,经济发展水平已明显落后于东部地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成了各级调控主体实施区域经济调控的最主要原因。\n 以往的研究大多是将区域经济调控纳入宏观经济调控范围,并提出了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观点与理论,而没有纯粹地从中观经济调控的视角进行研究。有些研究者虽然肯定了区域经济调控的中观经济调控性质,但只涉及区域经济调控中的金融调控或者财政调控等局部内容,没有对区域经济调控进行系统研究。所以,对区域经济调控及其法律制度的研究,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笔者结合生平所学所思,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讨。\n 以经济发展水平为标准,可以将我国划分为两大经济区域:东部地区(包括东部沿海区和东北工业区)、中西部地区。本文研究思路可表述为:立足中国区域实际,解决中国区域问题;针对不同经济区域,采取不同调控方式和调控政策。\n 长期以来,东部地区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尤其是建立在我国劳动力廉价优势基础上的出口加工工业,而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引领一国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却进展缓慢。另外,产业重构和重复投资等产业结构问题,也严重阻碍了东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所以,东部地区的经济调控,重点就是根据东部经济区的产业结构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进行全方位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同时将特定的产业向中部和西部地区转移。\n 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长期以来发展缓慢,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当前,“两个大局”的经济战略已经发生更替:在东部地区业已实现率先发展之后,加大投资开发力度,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大局。对中西部地区实施投资开发,各级调控主体应当立足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金融、税收、财政等方面实施相应的优惠政策,切实保障投资与开发的进行。\n 在对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实施经济调控的同时,实施促进区域之间协调发展的调控政策也应当并行不废。实施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投资开发都只是以这些区域各自的经济发展为目的,并不涉及如何缩小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的问题。由于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发展起点、发展基础、经济结构和发展阶段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差距还会进一步拉大。所以,区域经济的调控,还需要强化东部和中西部之间的经济合作,以及东部地区对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扶助,逐步缩短经济差距,改变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状态。所以,推进区域经济合作和经济扶助这也是区域经济调控的主要方式之一。\n 可见,东部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开发,东部和中西部区域的经济合作与扶助,是当前区域经济调控的三种主要方式。所以,规范和保障区域经济调控的法律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法律制度,区域投资开发法律制度,区域经济合作与扶助法律制度。\n 1、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法律制度区域产业结构是指区域经济中各类产业的构成及各产业间的联系。东部地区是我国经济的重心,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在东部地区。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是区域经济调控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是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素质、促进合理配置资源和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和作用在于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将经济资源引向效益较高、具有发展前景的产业,其主要内容包括产业扶持、产业限制、产业改造和产业转移等制度。\n 2、区域投资开发法律制度区域投资开发,简称区域开发,是指区域经济调控主体对特定区域,通常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或者欠发达的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我国的欠发达地区多数集中在中部和西部地区,所以,我国的区域开发主要是指对中西部地区的开发。我国的区域开发及其立法,可以适当地借鉴国外区域开发及其法治化的实践经验,但是其立足点在于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基本状况。区域开发不仅要依法建立管理主体,界定开发范围,设置开发职权和责任,而且还要通过立法赋予各项配套性的调控政策以实际的执行效力,促进区域开发的推进,这些促进区域开发的调控政策主要包括计划调控、金融调控以及财政税收调控等政策。\n 3、区域经济合作与扶助法律制度区域经济调控,不仅要实施以东部地区为主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以中西部地区为主的投资开发,还需要以缩短经济差距为目的鼓励和指导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实施各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与经济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