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霍耐特
黑格尔
实践哲学
再实现化
承认
正义
社会自由
摘要:
从二十世纪中后期开始,西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这一方面表现为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贫富差异扩大,文化组织间冲突不断;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成员在心理上的空虚、孤独与无助。学界普遍将这些问题归因于自由主义的泛滥。当代的新自由主义基本沿用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原则,这使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在内的社会关系领域都被视为主体间策略性的集合。当自由原则的功能性意义被日益放大,它的规范性内涵就愈加被忽视。随之而来的是个体自由权利与公共善之间的对立与冲突。为应对这一状况,以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当代学者意图通过康德的实践哲学去建构一个理性、自由、正义的社会秩序。这一思路的缺点在于,普遍性的理想与具体的社会现实间有着难以逾越的鸿沟。为了克服这个问题,有学者将目光转向了黑格尔。黑格尔继承并超越了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实践哲学:一方面,他肯定了亚里士多德将伦理学与政治学相统一的观点;另一方面,将近代主观自由原则与经典实践哲学的统一视为实践哲学的最高目的。这一目标在黑格尔的“客观精神”中得到完成。在当下对黑格尔实践哲学的复兴浪潮中,霍耐特对它的“再实现化”尤其引人瞩目。霍耐特的研究目的是在当代的语境中实现黑格尔实践哲学的最高理想。在否定意义上,对现有的社会病态现象给出合理的诊断与治疗;在肯定意义上,尝试实现个体自由与公共善、社会正义与自由权利的统一。本文将霍耐特对黑格尔实践哲学的“再实现化”归纳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承认为核心,将其解释为“再实现化”得以可能的基本原则;第二阶段以正义为核心,通过对《法哲学原理》的创造性解读,霍耐特完成了“再实现化”的第一次尝试,对社会病态的成因和社会正义的内涵给出了明确的回答;第三阶段以自由为核心,凭借社会自由的思想,霍耐特脱离了黑格尔的概念与术语的限制,真正完成了对其思想的“再实现化”。本文分五部分去论述霍耐特对黑格尔思想的“再实现化”。第一部分介绍“再实现化”研究的背景与前提。这一部分主要包含两个任务:第一,对黑格尔实践哲学的研究现状作基本介绍,以呈现出霍耐特所处的研究氛围。主要介绍约阿希姆·里特尔、路德维希·西普和哈贝马斯的观点。里特尔对黑格尔实践哲学的研究成果规定了霍耐特对黑格尔实践哲学的基本认识。哈贝马斯与西普更关注黑格尔的早期思想。前者尝试从主体间交往的角度去理解黑格尔的早期思想,后者专注于对黑格尔承认概念的理解与阐释。他们的观点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霍耐特与黑格尔思想之间的异同。第二,展示出“再实现化”的研究前提。一方面说明霍耐特与黑格尔有着相似的理论目标;另一方面,解释了“再实现化”中所采用的否定主义方法和社会本体论预设。这些工作为“再实现化”研究的展开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的主要任务是将承认理解为“再实现化”的基本原则。这一部分主要讨论两方面内容:第一,陈述黑格尔是如何通过承认概念完成主观自由与伦理秩序的统一,并对黑格尔承认概念的内容进行展示;第二,从个体与社会两个维度论述霍耐特的承认思想。将个体实现自身的要求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础,从而确立了社会发展的道德逻辑。在霍耐特看来,社会发展的目的指向一种“伦理生活的形式化构想”。在其中,个体自我实现与社会正义完成了形式上的统一。以承认原则为基础就建立起形式化的伦理生活。借此,就能展开对“再实现化”的实质性研究。第三部分是对“再实现化”的第一次尝试,目的是发挥黑格尔实践哲学观点去解决当下的问题。这里主要包含两个任务:第一,探明造成社会病态的原因;第二,对社会正义给出具体的规定。在《法哲学原理》中,主观自由与社会机制在客观精神中完成了实质性统一。霍耐特将客观精神解释为规范性的社会正义论。社会正义意味着作为基本善的社会交往领域可以对每个社会成员保持平等开放,目的是使每个个体都能获得必要的承认。社会病态指个体由于主观与客观的原因,不能或不愿参与到社会机制所提供的交往活动中,致使承认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从而陷入“不确定性的痛苦”。总的来说,在否定的意义上,社会正义是对社会病态的诊断与治疗;在肯定的意义上,社会正义将自身展示为伦理的诸环节,通过它们,个体的自由权利得到具体的实现。第四部分讨论“再实现化”的完成。这意味着,霍耐特已经吸纳了黑格尔思想的精髓,并运用原创性的概念对其进行表述。在《自由的法权》中,霍耐特第一次提出了社会自由的概念。它超越了抽象的自由形式,将主观的个体自由与客观的社会机制相互统一。在社会自由的概念历程中,霍耐特对法定自由、反思自由和社会自由的概念进行了叙述与比较。在社会自由的实现历程中,霍耐特一方面讨论了抽象自由观的成因;另一方面,通过对情感领域、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论述展示了实现社会自由的主客观条件,进而对如何在当下的社会与政治背景下实现个体自由与社会正义的统一给出自己的建议。第五部分论述“再实现化”研究的当代效应。这包含两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