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康德
自律
道德法则
人性目的论
规范性证成
摘要:
自律是康德实践哲学乃至其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观念,基于此观念确立道德法则进而确证每个人的平等自由价值乃是康德实践哲学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也正是通过此观念,康德开辟出具有规范性的实践哲学视界,成为当代探询道德与政治问题的重要思想资源。在此意义上,深入阐明康德自律观念的基本内涵、证成路径及其实现的价值变革,乃是当前亟待推进的重大研究课题。不过长期以来,学界对这一价值观念的理解却存在诸多争议。一方面,诸多学者认为,康德式自律具有浓厚的形式性和义务性特征,由此所呈现的道德人格理想仅仅只是个体性的,缺乏人类丰富的情感体验和质料内涵,进而也排除了承载价值的总体人格能力;另一方面,即使在认可此观念的康德学派内部,相关解读也莫衷一是。在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建构主义者看来,康德式自律观念为人们设定了一种如何做出道德选择的程序,它以实践理性能力建构意志对象,并以程序性方式具体规范行动。而以伍德和阿默里克斯为代表的实在论者则认为,康德的自律观念只是一种理性理念,没有对应的经验客体,道德法则的有效性来源于自在目的的客观价值,这是独立于任何人主观意愿的。除了这些争议以外,康德本人的相关表述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甚至自相矛盾之处,比如在证成定言命令公式的过程中,他所提出的“隐蔽的循环”、“理性的事实”、“本体自我”以及“自由任性”等概念和其推证就引发了学界持续至今的争议。在汲取学界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直面有关论争和思想疑难,通过解读康德哲学文本,基于规范性视角对自律观念的思想主旨和推证方式进行融贯性阐释,呈现其中蕴含的独特道德人格理想、目的性价值旨趣和公共性向度,在此基础上回应学界的误解和诘难,进而为道德和政治论证的康德式进路辩护。本文首先梳理了康德之前的道德哲学观点,厘清自律观念的最初起源。这些观点包括:古希腊罗马时期(特别是柏拉图和斯多亚学派)的伦理学理念、近代自然法理论、情感主义、至善论和卢梭的“公意”学说。我们一方面指出这些道德理论为什么在康德看来都是他律的;另一方面,通过将这些观点与康德在其著作中有关道德规范来源和基础的讨论(从经验而来的道德原则、幸福原则等)对比,以此呈现出它们与自律观念的相关性及其重要思想价值。接下来,论文第二章具体分析和阐明了康德对于自律观念的规范性演绎过程。作为与纯然实践理性相结合的意志能力,这一观念不仅具有独立于感性偏好的消极意旨,而且更强调确立普遍法则保障每个人的平等自由价值的积极意向,从而展现出康德式自律观念的独特思想内涵。同时,在其关于定言命令式具有普遍性、形式性特征的表述中,康德亦基于自律及其表征的道德人格目的使其呈现出规范性的价值取向,这一阐释方式乃是回应相关论争以及指责的重要思想资源。在此基础之上,我们方能更好地解决康德在定言命令式的证明中运用“交互性论题”所面临的困境。该阐释方式不仅分外关注自律观念在行动中与道德法则如何契合一致,同时彰显其普遍自由价值以及道德人格理想,这是定言命令式的康德式论证具备有效性的基本前提。在完成这一证明之后,还有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是,康德对于“自我立法”这一术语的使用和表达。在他看来,我们人类的意志是能够基于自身给予自己道德法则的。然而,此种阐释方式也常常受到人们的质疑。在一些学者看来,自我和立法之间存在着一种悖论:人们既然可以通过自身的意志将一个行动置于道德法则之中,那么反过来,人们也能够违反法则或者制定出一个他们所需要的法则。论文第三章将着重解决康德自律观念可能导致的这一悖论。在我们看来,此悖论可以运用规范性论证予以消除。道德法则的基本内容并不是由我的意志所创造的,或者说是自我建构程序的产物。自我立法的基础同样也是建立在一个客观的目的——即作为目的自身的理性本性的尊严之上,只有以此根本价值旨趣来理解并确立道德法则,人们才能够被宣称是自律或者自我立法的。如上三个部分主要从前提理念与证成展现自律观念的规范性价值内涵。接下来,我们着重于将此论证方式应用在对康德法哲学和政治哲学进行“整全性解读”之中。论文第四章主要分析了自律观念对法权原则的基础性和奠基性作用。作为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两个组成部分,康德的“法权论”和“德性论”虽截然有别,但却是出自于同一个道德最高原则。该原则以定言命令式的形式,确保每个人的自由与其他任何人的自由能够在普遍法则的限制下得以保存和提升。然而,“独立性论题”的持有者却认为,法权原则所具有分析性、外在性和强制性等特征无法与定言命令式的规约性相融,因此独立于道德的最高原则,进而也远离了康德先前确立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此立场源于对定言命令式以及道德最高原则的狭隘理解,这不仅让法权学说失去了应有的价值根基,而且也破坏了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整全性形态,无法准确呈现康德自律观念的价值旨趣。论文最后将重点关注康德政治哲学所固有的道德基础性问题。这种基础同样也是由自律观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