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司法能动
传媒
良胜互动
必要性
可行性
摘要:
司法能动的目标是调整和完善实现司法职能和功能的路径与方法,回应前期司法改革不可逾越的制度障碍和现实困境,满足巨大的司法需求。除了在立足审判职能和遵循司法规律基础上,倡导能动、多元化解决纠纷,实现司法公共权力职能,具有明显服务于执政党执政理念,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政治职能。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司法改革朝着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推进和深入,在文化体制改革背景下,传媒已经并正在进行体制转型和结构转化并由此带来了运作理念和价值取向的变化。司法与传媒交往过程中,一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合作,另一方面呈现出一种紧张状态甚至冲突,表现为传媒报道和监督司法过程中对司法独立的侵害和司法对传媒的限制甚至排斥,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原因在于规范传媒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在经济诱因下传媒功能的偏离与异化以及对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误读。
司法能动视野下,司法应该主动改变与传媒的恶性循环,积极与传媒构建良性互动关系,服务于执政党提出的利用传媒舆论监督司法的政党政策;满足作为公民宪法体制层面权利集中和延伸的传媒权利需求,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司法应该重视传媒社会权力主体,形成国家权力利用社会权力,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良性互动关系,依靠传媒监督的广阔平台化解司法能动的恣意和风险。
司法应该积极倡导制定新闻法,明确传媒报道和监督司法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纳入法律制度的轨道。司法积极主动与传媒沟通,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利用程序看的见、便于操作等优点,恰当地寻求良性互动的切入点,通过形式正义化解传媒的质疑,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传媒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不辜负受众的道德期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